本网讯 春雨红心 报道:“第一条主要是讲《条例》制订的原因和依据。”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纪,需从‘违规’‘有责’两方面来考量。”
“第十九条第三款旨在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这是基于‘为公’和‘无意’为前提,由于不可抗力、不可预测、紧急避险等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这为担当者担当提供了法规依据。”
“第十七条第五项所列的主动上交,交给谁?退赔与退还有什么区别……”
“第二十七条关于‘集体违纪’要注意三点:一是没有参与或反对者不受处分;二是个人决策事项个人负责;三是违规违法的事项不能上会研究不执行,‘法不责众’情况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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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绵阳分院开展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暨党纪学习教育集体学习,逐章逐条、原原本本学习《条例》第一编“总则”部分。围绕准确把握《条例》的主旨要义和实践要求,党委书记李学友逐条进行解读。会议还集中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围绕学习内容开展研讨交流。
会议指出,这次学习教育不要求更多自选动作,以中心组学习为引领,支部要组织党员“逐章逐条、原原本本”学习《条例》,做到全覆盖。同时,要将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学习覆盖到全体人员。
会议强调,党员干部通过学习《条例》做到“三个准确把握”,进一步把严单位风险点和可能发生问题的环节,明确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达到规范个人、推动工作的目的。
会议要求,一是要准确把握明责的深刻内涵,做到干部要干。明确第一身份是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学出干事创业的情怀;二是要准确把握明效的实践导向,做到思路要清。坚持真抓实干、狠抓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三是要准确把握明纪的内在要求,做到律已要严。“严”是纪律的本质特征,只有严才能出正气、团结和信心,才能出活力和战斗力。要自觉将党的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成为日用而不觉的习惯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