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已经实施了两年多了,保险先行赔付的问题一直是此法争议最大的焦点。《道交法》第十三条、十七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和九十八条所提及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直被目前各保险公司推出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暂代。今年3月21日温家宝总理签发的国务院第462号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并将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机场公安局交警大队立足于服务全院教职员工的工作思想,把关系全院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场公安局交警大队出举措,积极应对交强险
鉴于《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涉及内容多,改“商业险”到“强制险”变动较大。本交警大队已与相关保险公司接洽,为最大限度地保障教职员工的权益,研究决定于下学期初召开一次全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座谈会,具体时间、地点下学期再通知大家,请有意参加者留意日后发布的通知。
二、《条例》的主要特点和精神
《条例》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既考虑了中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能力,又充分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鲜明的特点。
1.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体现“奖优罚劣”。通过经济手段提高驾驶员守法合规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要求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交强险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与是否有交通违法挂钩。安全驾驶者将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3.坚持社会效益原则。《条例》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交强险业务必须与其它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保监会将定期核查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的盈亏情况,以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4.实行商业化运作。交强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进行审批。《条例》主要从交强险的投保、赔偿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交强险制度的各项原则、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